《北宋大法官》

第二章 狂囚张三(下)(6/10)

   这摆明就是谋杀,何来的伤人啊!

    不懂法你就别瞎说啊!

    许遵却是精神来了,问道:“你此话怎讲?”

    张斐道:“小民在被审过程中,得知阿云在被缉拿之后,就立刻认罪,不知是否?”

    许遵点头道:“是有此事。”

    张斐道:“小民若没有记错的话,在真宗皇帝时期,曾因有犯人喊冤,指责衙役严刑逼供,导致冤假错案,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审讯权力,只有刑侦审讯。”

    恁地专业?许遵不禁对张斐另眼相看,点头道:“你说得很对,衙役并没有司法审讯的权力。”

    这其实跟后世差不多,警察问供,属刑侦审讯,法院的审问,才叫做司法审讯。

    张斐立刻道:“阿云是在衙役缉拿之后,便立刻认罪,当时可还未经司法审讯,只是普通询问,也就说,可以以自首论处。”

    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,才算是自首。

    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,便主动招供,也可属自首情节,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,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。

    许遵捋了捋胡须,道:“言之有理。”

    张斐立刻道:“而在自首律例中,又有一条,免所因之罪。”

    许遵、徐元同时念道:“免所因之罪?”

    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,徐元想找书来看看,但觉得这很没面子,自己堂堂主簿,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。

    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,当即命刘海取来《宋刑统》,翻阅一番,果真是有这么一条。

    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,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。

    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。

    原文为: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”又议曰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

    细啊!

    很细啊!

    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,点点头道:“不错,是这么一条。”

    张斐道:“根据此条律例,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,且有自首情节,皆免盗窃之罪,只追究其伤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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