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北宋大法官》

第六章 又免所因之罪(3/6)

大被砍伤,皆因方大田的欺骗所至,但由于此乃其无心之过,且他一直以来积极配合官府调查,适用于免所因之罪,也就是免其诈骗之罪,追究其伤人之罪。”

    许遵眼中一亮,憋笑不语。

    将此条律例应用于此,至少比用在阿云身上要合理得多啊!

    说到这免所因之罪,徐元更是气愤不已,当即反驳道:“我方才只是说官府会酌情考量,可并未说就判定他已经犯下诈骗罪,毕竟方大田将侄女许配给韦阿大,也是行长辈所行之事,而且根据我所得知,许多父母、媒婆在做媒之时,都有言语夸张之嫌,若以此来论罪,只怕许多人都会来此告状。”

    他也是经验丰富,他此时也明白,张斐告得虽是伤人之罪,但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诈骗罪。

    如果不构成诈骗罪,那么就无法引用免所因之罪,这伤人之罪,自然也就无从谈起。

    温柔贤淑,俊俏善良,即便不符合事实,是否能够构成诈骗罪,也是有待商榷的,关于这一点徐元可以引用大量的实例,来证明这无法构成诈骗罪。

    因为大家做媒都这么说,这几乎可以列为一句口头禅,哪怕是后世的律法,也难以以此来做出判决。

    张斐从容淡定道:“徐主簿此言差矣,诈骗之事,皆是人之常事,否则的话,也难以成功。为什么人人都这么说,却没有出现这种事?这一切都因为方大田太过贪婪,太渴望得到韦家的田地,不顾阿云本人的感受,也未将阿云的心思如实告知韦阿大,从而导致出现此等惨案,他虽无害人之心,但他确有取财之意,其心也并非是要成人之美,乃利欲所至,用谎言去获取利益,这足以构成诈骗之罪。

    除此之外,据我所知,阿云当时正在为母守孝,依照我朝律法,此时是不许婚嫁,而且此律法,事关乎人伦道德,故人人皆知,但方大田知法犯法,仍执意将阿云许配给韦阿大,就律法而言,这门婚事是不能算数的,以一门律法都无法承认的婚事,去索要对方十亩田地,这足以断定此乃诈骗行为。”

    徐元听得眉头一皱,不免看向许遵。

    许遵似乎料到他会看来,悄悄给予他一个无辜的眼神。

    此与我无瓜。

    我还真是小觑此人了。徐元顿时显得很是沮丧。

    如果仅凭那几句夸赞之语,便想让方大田受到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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